用茶青生产白毫银针、牡丹等茶制品,应如何计算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用茶青生产白毫银针、牡丹等茶制品,应如何计算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九条规定:“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确定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等计算得出。
……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分别按照不同产成品种类,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该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该产成品的产值比重
产成品的产值=产成品当期平均销售单价×产成品数量
该产成品的产值比重=该产成品的产值/全部产成品的产值”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闽财税〔2015〕29号)规定:“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一)、《福建省棉花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二)、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用茶青生产白毫银针、牡丹等茶制品,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