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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间罚款赔偿税前列支

企业间罚款赔偿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0-11-2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与厦门A公司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由于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500万赔偿罚款。现在,我公司要针对该笔赔偿罚款税前列支,应该根据哪些资料列支、备查。

     法院判决书是否为必须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与A公司间并不准备走司法程序,罚款赔偿数额经双方协商认定,并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上两个问题,烦请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索赔款准予按规定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方面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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