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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税金是否要免增值税?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税金是否要免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1-24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

(二)……。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所述业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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