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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浦夏建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浦夏建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15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浦夏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MA31G8XB23):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0〕16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0〕162号

泉州浦夏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4MA31G8XB23):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1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为冯阳铭,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经营地址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光德苑工业区B区1109。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承包与施工,水电设备安装,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模具模板、五金交电和机械设备。你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安溪县税务局城厢税务分局。

 二、   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注册虚假经营地址和虚假银行账户,现已走逃失联。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直接填写“其它扣税凭证—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其它扣税凭证—其他”手段虚拟进项税款507529.35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0429962—00429971,04317611—04317620,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0829262—00829271,06100281—06100290,金额合计3869375.05元,税额合计648942.83元,价税合计4518317.88元),其中2018年5月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6100281—06100290,金额885098.18元,税额141615.7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违法事实有对你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查询资料、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城厢税务分局出具的申报纳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情况表》和非正常户认定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于2018年5月虚开未申报的上述发票,追缴增值税141615.7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080.7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248.47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832.3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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