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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集团公务用车改革,子公司车辆按车辆净值调拨至集团或其他子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集团公务用车改革,子公司车辆按车辆净值调拨至集团或其他子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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