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后之前享受的退税还能继续退?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法定代表人叶梅忠,注册资本150万元,主要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薄册,试卷,印刷本等)。我司现有员工14人,其中残疾人10人。我司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销售对象为泉港、惠安、台商投资区各中小学校,主要销售产品:学生簿册、试卷(全部通过各地区教育局招投标形式),各机关单位文印材料。
我司2018年7月-2019年8月销售额未达到500万,能申请转小规模纳税人么?若19年9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前至2019年8月优惠的增值税款还能继续申请退款么?
请予答复,为盼!
附件
新建DOC文档(2).doc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3
答复内容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申请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符合条件的退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