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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闽人社(2018)98号、闽人社(2018)149号

标  题: 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闽人社(2018)98号、闽人社(2018)149号

写信人: 周**

咨询时间: 2021-01-02

回复时间: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07

留言内容:

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闽人社(2018)98号、闽人社(2018)149号 本人周荣斌,身份证号350825198604030719, 1986年出生,目前男性法定退休年龄60岁,将于2046年退休。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在南安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保;2010年5月到2014年5月在泉州利昌塑胶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保。 现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闽人社(2018)98号、闽人社(2018)149号向省相关部门咨询如下: 1.本人能否要求公司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2010年5月到2014年5月社保。 2.本人如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是否属于闽人社(2018)98号政策性补缴? 3.社保政策性补缴具体指什么?适用于哪些人群? 4.如补缴是否只需提供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即可?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闽人社文〔2018〕98号下发之日起,不再办理各类政策性补缴。目前,对超过3年(累计36个月)但没有涉及跨省关系转移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应办理一次性补缴,需提供经职工本人签章确认的未涉及跨省养老机关转移承诺书、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册等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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