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鑫铭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16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鑫铭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鑫铭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书》(榕税二稽处〔2020〕3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1〕325号
当事人:福建鑫铭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67190388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伍君三(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05252658)
财务负责人:伍君三(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05252658)
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北兴园七座101室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派检查人员马陈红、游凯于2019年6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9〕90169号),对福建鑫铭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671903884L)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
(一)上游企业存在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2017年5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2017年5月18日,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
经查询,你公司2017年5月——2017年12月共认证了19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上游企业非正常户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比重大,存在异常经营情形。
(二)资金流情况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账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行,账号:100021871170010001)的2017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资金流水情况显示交易流水异常。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公司变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异常、上游开票企业异常且取得大量已证实虚开的发票等情况,以上可判定你公司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在2017年5月——2017年12月共开具5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048,807.87元,税额14,576,297.08元,价税合计62,625,104.95元;其中正常发票486份,金额合计45,000,530.39元,税额14,058,089.94元,价税合计59,058,620.33元;作废发票34份,金额合计3,048,277.48元,税额518,207.14元,价税合计3,566,484.62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