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内部凭证报销房屋租金的问题
诉求编号
FZ21011100026
诉求标题
关于使用内部凭证报销房屋租金的问题
诉求内容
我有一家小微企业,想咨询下所租赁的办公室的租金发票能使用内部凭证代替吗?需要缴纳哪些税?同时业主方还需要交税吗?
部门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处理完毕
回复意见 诉求收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企业出租房屋需缴纳的主要税费种: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
<二>房屋出租方为其他个人:
一、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的税(费):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4%。(财税﹝2008﹞24号)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闽财税〔2019〕5号)
4.个人所得税(税目为财产租赁所得):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征收率为0.5%。
二、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的税(费):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
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闽财税〔2019〕5号)
3.城镇土地使用税(龙岩全市、宁德全市、三明清流县、泉州丰泽区、鲤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港区和永春县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征中征收):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征收,月应纳税额=(土地面积单位税额)12。
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闽财税〔2019〕5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税目为财产租赁所得)
(1)据实征收: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800元(费用扣除标准)】*20%(税率);每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限800元)】(1-20%)*20%(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639号)
(2)核定征收
①福州、平潭、龙岩: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征收率为1%。
……
5.印花税(税目为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税率为0.1%。
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闽财税〔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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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于 2021-01-12 15:21 回复
诉求人
林
诉求时间
2021-01-11 00:51
事件地点
鼓楼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