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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铁路票据抵扣的进项税

标  题: 铁路票据抵扣的进项税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3-19

回复时间: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3-25

留言内容:

2019.4.1起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能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延长补票的是否适用(票面上有身份证号码,无姓名)?如果适用的话,票价中包含的手续费能否合并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延长补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或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补票手续费不得计入票价或票面金额计算。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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