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
写信人: 郭**
咨询时间: 2021-04-28
回复时间: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5-07
留言内容:
1. 财税【2004】3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5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政策包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培训费收入吗?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进入学校的统一账户,但是没有上缴财政(咨询财政厅回复这部分收入不能上缴财政),请问这部分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2. 财税【2004】3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9条: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政策是否包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技术服务收入?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述的财税【2004】39号文中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条款已经失效。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按下列文件规定执行。第5、9条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没有延续。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