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物业公司公区收益
写信人: 梁**
咨询时间: 2021-04-29
回复时间: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5-08
留言内容:
根据目前的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收益中,物业公司只享有部分收益(例如:公共区域收入分配比例物业公司占比为30%,全体业主占比为70%),现咨询问题如下: ①实操中物业公司承担了公区收益全部的税负,超过了物业公司所享有的部分。请问对于归属全体业主的那部分收益,物业公司能否以代收的形式来处理(税务上不列收入,而是作为代收款)? ②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提取公共区域收益而到税局代开发票的情形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税负情况(具体的应税项目是广告/临停/摆摊设点的场地使用,缴纳何种税?税率多少?)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实际提供广告服务、场地租赁服务、停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据实缴纳增值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提供劳务收入。服务(或劳务)销售方取得收入后,如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