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清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4日15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清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融税音西通〔2021〕511号和融税音西通〔2021〕5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
融税音西通〔2021〕511号
纳税人识别号:35018161130664X
纳税人名称:福清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14号公告
通知内容: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音西税务分局
2021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核定通知)
融税音西通〔2021〕512号
纳税人识别号:35XXX664X
纳税人名称:福清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通知内容: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开发的XXX花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按6%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为“地价款+地上建筑物造价部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音西税务分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