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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为交警部门提供行政执法辅助服务的税收问题

标  题: 为交警部门提供行政执法辅助服务的税收问题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21-05-12

回复时间: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5-17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与交警部门签订的行政执法补助合同,主要内容是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并且将该车辆拖移到指定的地点加以停放保管,待车主取得交警部门签发的放行单之后,将该车辆返还给车主。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上述行为在增值税方面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是否可以按3%减按1%征收?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同时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仓储服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无法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仓储服务,征收率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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