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29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1、基本情况
供方为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跨城市多个子公司
需方为一个全国连锁企业,总公司下设跨城市多个子公司,各子公司下设多个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2、业务场景
需方需要以子公司代表各分公司与供方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统一由需方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合同中能判断费用归属为哪个分公司,但未约定发票相关事项
3、问题:
能否以供需双方总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来支持该购销合同的发票开具为各分公司,如此操作是否有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无法判定您企业发生的具体业务,建议您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问题,或拨打12366进入咨询。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应由实际销售方据实开具给实际购买方,如双方业务合同无法明晰实际销售方及实际购买方的,建议通过三方协议等方式补充佐证。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