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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0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收款当月根据收款金额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次月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是否还需要根据收款金额进行预缴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下列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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