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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继承房产满五唯一起算时间?

标  题: 继承房产满五唯一起算时间?

写信人: 大**

咨询时间: 2021-07-04

回复时间: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07-09

留言内容:

父亲1995年的拆迁安置房 现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证)、政府开具的购房收据(无契税发票)、以房换房合同。 儿子于2021年办理了继承过户手续,此房是儿子家庭名下唯一住房 如果出售此房产,满五唯一起算时间是?以现有材料是否可以以父亲购房时间为满五唯一起算时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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