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咨询
写信人: 钟**
咨询时间: 2021-07-05
回复时间: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07-09
留言内容:
1、我司为房地产企业,现拟投资一新项目,项目总投资约40亿元,其中地价约30亿元。 2、为开发好该项目,我司拟获得三年期委托贷款约35亿元,年利率为5.7%,每季度付息,到期还本。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 3、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常用的贷款类型之一,可理解为开发贷款的一种,只不过开发贷款是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直接放贷、委托贷款是资金方通过银行向房地产企业的放贷。 4、请问上述支出的委贷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不能,能够告知有关限额及其政策出处。感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下列文件规定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