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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我公司参股某合伙企业取得的未分配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09-29 合伙企业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我公司参股某合伙企业取得的未分配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日期:2019-07-2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法人单位,参股了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上年度取得的利润并未实际分配,请问需要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我单位,计入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贵公司应在“先分后税”原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后,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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