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局回复:房开企业预售房款的发票货物栏如何填写?
来源:福建税务局
日期:2019.1.29
请教下,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预售房款开不征税税率的发票,那发票的货物栏编码后面的文字可以写楼盘号及房源号吗?还是一定要写“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现举例两个,请税官点评哪个是正确的:
1、*房地产预收款*绿景苑2期9-803?
2、*房地产预收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我是觉得第1种很适合后续数据信息化管理因有房源号数据。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填开,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在备注栏注明。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三、项目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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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在“规格型号”栏注明“住房”或“非住房”,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四、项目预缴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收到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内分别申报预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对合同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以及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应分别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视同销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