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非常经典!本期问题提得刁钻!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6.21
1、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负责施工,请问发票由分公司开具给客户是否合理?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总公司签订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的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竞买一块土地,合同中约定:A公司须要配建1万平保障性住房(住宅)无偿移交政府,无偿移交的房产须按照建安成本作为计税价格开具发票。请问: 1、增值税:按建安成本开具的发票金额是否可视同土地价款,作为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抵减项? 2、企业所得税:因为是无偿移交给政府,保障性住房按建安成本开具的发票金额是不是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安成本是不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按建安成本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收入,是否可将该收入同步作为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1、贵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房产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针对该部分业务开具的发票不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2、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房产其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3、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配套、景观绿化工程,并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中,作为拿地的附加条件,其发生的成本是否可以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超出项目红线外范围外的基础配套设施费不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预收售楼款形式回款,预收售楼款按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房子的发票在交房时开具。假如前期收款是在2019年4月1日之前。交房时间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发票是按新税率开具还是老税率开具。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之前的适用10%的税率,之后的适用9%的税率。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我一套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56号万星广场1幢2016室于2019年4月22日买卖过户,协议价格是220000元,评估价格(不含税)377478.1元。已交缴契税和个税15287.92元(契税发票附后)。 后2019年6月4日再次买卖过户,为什么在协议价格和评估价格(不含税)和上次过户相同金额的情况下我要交缴的税费要53979.44元? 为何不能按2019年4月22日的交缴契税的价格作差额征收? 我有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和《税总函(2016)145号第8条》按这2个税政我交缴53979.44元不合理。 盼给个合理的解释和答案!!
答: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2019年4月份时您为不动产受让方,需要缴纳的税种为契税及印花税;6月份您为不动产出让方,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税种不同,涉及税额则不同。
6、截止2018年底,本公司有应付账款美金余额合计USD9702157.22,由于人民币贬值,由此全年累计发生未实现之汇兑损失300余万元,已实现汇兑损失58万元,请问,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实现之300万元这部分是否需要调整,只能计算已实现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39条,是没有这一说法的,
答:您好! 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没有规定必须支付后才可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融资租赁直租项目,我公司季度收租,采用后收租方式,即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1月16日-4月15日的租金于2019年4月15日收取,期间税率发生变动,从16%下降至13%。请问增值税税率应该怎么选取?谢谢
答:您好!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税率。根据您的叙述,您提供租赁服务没有预收款,应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即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5日,适用税率为调整后的新税率。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8、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转让股份之印花税应由自然人去申报还是公司代为申报、代扣代缴 如应由自然人申报,是去何处填何种申报表 如应由单位申报,是否要增加税种?
答:您好,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由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需要由自然人到办税大厅申报《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9、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取得利润分配,需要缴纳的税费适用的税率是多少?有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股东包括自然人和公司,请分别解答,谢谢!
答:您好!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另需按照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自然人股东取得利润分配,需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需按照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所述情形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3.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10、公司购买法院拍卖的个人住宅房,需要交纳哪些税,具体税率是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具体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规定:“第二条 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四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者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前款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计征。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11、您好,我们是集体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独立核算的,如果总机构不是小微企业,请问下我们分支机构是否可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谢谢!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分支机构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2、在福州注册的公司利用互联网在福州为香港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网店运营) 不论香港公司盈亏,每月要给福州公司固定金额的服务费。 请问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出口服务?是否参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为香港公司提供的网店运营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贵公司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3、住宿费专票和普票上是否要体现单价和数量
答: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上的栏目都必须按照规定一次性如实开具。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4、请问更正增值税申报表后不会产生应纳税额,不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会不会影响企业信用信用评分?如果有影响,扣减分数是多少分? 能不能把每种扣减纳税信用评分的情况及对应分数详细列示一下? 谢谢
答:您好!纳税信用具体的评价指标和方式,建议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
15、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从事化工原料销售后;经营地为晋江池店。近日三明客户购买橡胶油 50万元,橡胶油为上海公司生产的,为减少中间运费,我公司通知上海工厂直接发给三明客户。上海公司开专用发票50万(进项)给我公司、我公司再开销项给三明客户。运输费上海公司全部负责。请问:1、上海工厂开专票给我公司作进项,我公司再开专票给三明客户 (注:上海工厂与我公司签购销合同、我公司再与三明客户签销售合同)是否可以?2、物流记录只有上海到三明,没有晋江到三明的记录是否可以?3是否通知上海公司作异地备案或者我公司办理异地备案?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据实开具发票即可,不需要进行备案。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16、请教,一个销售员工1月离职了,但剩余2万元销售佣金(属于薪资组成部份)没发,5月要发的话,是按照劳务报酬计税呢,还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计算个税?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该笔收入属于员工任职受雇期间应发的薪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17、关于财税2019年21号,根据21号文,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附加税等。 1、想请问下,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有限定入职日期是2019年1月1日后?还是如果该退役士兵是2018年5月入职,但是该员工以前从未享受过任何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按照21号文采集信息然后享受政策? 2、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是以签订劳动时间来吗?如果该员工2019年1月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社保是2019年3月才缴纳,那是从1月还是3月开始享受? 如果员工2019年1月入职并缴纳社保,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在2019年3月,那是从1月还是3月开始享受?
答: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为您提供参考建议如下:
1、财税〔2019〕21号文件执行期虽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文件未限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职日期必须在2019年1月1日后。以前年度未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优惠。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方可开始计算享受优惠。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18、我公司为从事销售砂石一般纳税人公司,是否可以采取简易征收率开具3%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另是否可以到异地申请代开增值税3%专用发票?
答:您好!异地从事销售砂石料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