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劳务报酬计税依据、住宿发票开具、定期定额户、完全境外消费服务征免增值税等问题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6.26
1、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需要取得个人在税务代开的发票,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时,计算个税是以含税(增值税)的发票金额还是不含税的金额做为收入计算个税?
答:企业为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请问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能否享受新政策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三十万的免增值税政策?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为查账征收,那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查账或者核定征收吗?
答: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不超过10万元,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月实际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增值税上查账征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票上的备注栏是否强调必须填写信息?如果是必填项,则要填写什么内容?
答:酒店住宿服务发票开具。酒店、旅社、旅店和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酒店)提供住宿服务,顾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要顾客提供了所属单位纳税识别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即应开具,不得要求顾客额外提供其他资料。酒店应将实际付款人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备注栏备查。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关于明确若干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知>》规定:“三、酒店住宿服务发票开具。酒店、旅社、旅店和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酒店)提供住宿服务,顾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要顾客提供了所属单位纳税识别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即应开具,不得要求顾客额外提供其他资料。酒店应将实际付款人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备注栏备查。”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问:我公司是注册在福州,在福州为香港公司提供网店代运营服务,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若想申请增值税免税,应在何机关、单位备案? 香港人不要发票,申请免税是否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为香港公司提供的网店运营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我司为财险保险公司,现有投保人为个人,被保险人为企业,保费由投保人支付,现要求开具专票给被保险人,可否发具该发票?是否合规?
答:发票应据实开具,即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实际接受服务的被保险人为企业,即使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支付,发票也应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的企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