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186号
2019.6.19
石狮市凯全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167402325X):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1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石狮市凯全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经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7402325XB,法定代表人:朱长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630914001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石狮市灵秀创业园B7幢,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加工制造。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账号13540101040011580。公司于2008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008年6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灵秀税务所。
你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201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额64118.39元,销项税额10900.13元,进项税额2905.98元,应纳税额7994.15元,已缴纳增值税7994.15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64118.39元,利润总额-18031.91元,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增加额20917.25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85.3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88.54元。
二、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你单位涉案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询问,查实了:
你单位取得福州诺康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原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认证时系统提示为失控发票,认证结果异常,未能在认证当期抵扣。但现已取得的证据无法证实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你单位的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取得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20865.66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你单位在认证时系统提示为失控发票,认证结果异常,并未在认证当期抵扣,故应补缴增值税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