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2019〕90007号
2019.6.28
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3MA31FFPR63)
我局(所)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3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3日对你公司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公司,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9日共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西科柏欣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2761955-02761974,金额179282.03元,税额30477.97元,价税合计20976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2月9日共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西科柏欣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2761955-02761974,金额179282.03元,税额30477.97元,价税合计20976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虚开发票行为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案件暂不予以行政处罚,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及明税发〔2018〕46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事项的通知》“二、审理标准:(五)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之规定,建议提请国家税务局三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