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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丢失火车票,飞机票,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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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丢失火车票,飞机票,如何报销?

时间:2019.7.1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丢失火车票,飞机票,如何报销?

        答:如您丢失火车票、汽车票,应联系售票单位进行挂失。挂失后以挂失补车票或者取得下列文件规定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文件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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