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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税务局:早转出只有滞纳金,没有罚款!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三稽处〔2019〕90024号

福鼎市泉泰塑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982337525355)

我局(所)于2017年7月11日至2019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5月至6月,你公司取得福州铭亚油脂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金额11,297,561.07元,税额1,920,584.93元,价税合计13,218,146.00元,并于5月份申报抵扣594,834.53元、6月份申报抵扣747,859.20元、7月份申报抵扣390,926.40元、8月份申报抵扣186,964.80元。现该113份专用发票已被开票方税务机关证实属虚开。

二、 处理决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11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因你公司已自行申报对该笔进项税额1,920,584.93做转出处理,不再予以追缴。

2.对你公司进项税额1,920,584.93已做转出处理应加收的滞纳金,在追缴欠税时一并计算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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