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中级会计职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个税问题?
日期:2019-07-1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2018年9月参加中级会计职称,厦门财政局是在2019年2月底才通知发放证书,个税系统在填写18年度继续教育资料却要求填写“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证书里面只有个批准日期18年9月9日,今年领证书后,18年度的个税抵扣早就已经过去,又不能在2019年个税专项扣除里扣除?
答: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证书的批准日期为2018年9月9日,因此,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