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重复预缴
日期:2019.7.2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注册地在平潭,在福州市马尾区一个外建安项目,增值税重复预缴,现申请退税,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需要企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提交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出具审核意见后,才能在项目所在地提交退税申请,核实后办理退税。外建安项目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电子系统无法发起退税流程,如何解决
答: 您好!在我省(不含厦门)范围内,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有误的,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退税。
纳税人办理退税的申请材料与在机构所在地正常办理退(抵)税材料一致。基本流程: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着重核实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预缴情况后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再由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退税,纳税人退税后,调整相应会计科目,纳税申报时出现“一窗口”比对不符的,提交相应资料说明原因。
退(抵)税流程及相关材料可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办税指南->3申报纳税->3_24退抵税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模块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