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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司制定统一的差旅费餐费补贴标准,是否可不贴餐票,税前扣除?

09-29 差旅费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公司制定统一的差旅费餐费补贴标准,是否可不贴餐票,税前扣除?

日期:2019.8.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公司制定统一的差旅费餐费补贴标准,含各城市不同的餐补标准,是否可不再贴餐费发票,直接用统一标准,直接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差旅费税前扣除应提供合法支付凭证,差旅费补贴应符合财会制度规定并在合理工资薪金范围内。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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