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项目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奖励资金,业主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日期:2019.8.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是道路建设项目公司,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为了鼓励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优质完成工程,我公司举行劳动竞赛并对优胜奖单位进行奖励。 我们支付给施工单位奖励资金,应该收取施工单位什么合法票据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施工单位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我们,如果要什么样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吗?如果是,要开几点税率? 如果不是, 开收据注明收到奖励资金就行了吗?) 急,恳请回复。谢谢。
答:您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该奖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具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