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土地租金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日期:2019.8.9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某公司承租一块土地,在土地上自建房产,咨询是否需要把土地租金算作地价,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网上查询时有看到各地政策不一怔,我公司土地位于漳州市,想问一下漳州市的具体规定。
答:根据您的叙述,在租用的土地上自建房产后出租的,应按照租金收入12%缴纳房产税。用于自用的,应按照房产余值1.2%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为余值。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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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主要看会计处理,但目前会计上无明确规定。个人建议将土地租金分期进入成本费用,而不是进入固定资产,这样不用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