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债权债务互相抵消的问题
日期:2019-08-1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商品10万元,已全额开票;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B商品8万元,已全额开票。 请问可否甲,乙两公司可否债权债务互相抵消,最后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2万元货款呢?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何支付款项,不属于税务部门管征范围,但发票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开具。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