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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小规模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还用计提也转入营业外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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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小规模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还用计提也转入营业外收入吗

日期:2019-08-1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根据2019年13号文,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了附加税也跟着没有了,那么请问增值税和附加税都要计提转入营业外收入吗?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政府补助,但是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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