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企业销售非自产钢结构房
日期:2019-06-2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请问建筑企业销售非自产钢结构房,增值税如何纳税?要按建筑服务和销售货物分开核算吗?还是可按建筑服务税率进行缴纳?
答:根据您的描述,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您企业从事的是建筑服务的,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