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PPP项目公司收到可用性服务费是否确认收入
日期:2019-09-2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PPP项目公司(SPV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经营期收到泉州市级财政的可用性服务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按照财政部的会计准则解释2号文,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不应确认收入,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税务有的说开发票,有得说不开发票,有得说开工程发票,有得说服务费发票,请详细说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应根据合同中所含的具体项目进行判断。一般的承建合同在发包和招投标乃至费用的结算过程中,都会对项目进行划分,此类项目一般而言款项支付时间久,款项支付次数多,可根据每次付款的性质,根据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税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