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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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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问题

日期:2019-10-1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为福州市长乐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土地使用税从土地证获取月份开始申报,终止时间是否为获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间?还是以交房产权转移后终止缴纳?

2、土地合同约定开发一半的政府配建房,该部分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3、售楼处的房产税从何时开始缴纳(投入使用时还是产权确认时为纳税义务时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商品房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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