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开具完税证明
日期:2019-10-16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之前外籍人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什么现在只能开具完税证明,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能提供什么相关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只能开具完税证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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