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3日10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辰逸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49NL018):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319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319号
晋江辰逸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49NL018)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 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大埔开发区源兴路36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1023000180735),证实上海仝敬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685540.94元,税额合计966542.06元,价税合计:6652083元,为虚开发票。其中一份发票(发票代码3100173130,发票号码17599293),你公司未取得,帐证未发现该发票,未见有结转成本,主管税务局有提供未抵扣证明。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见附件一。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599294-17599300;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598201-17598212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598213-17598214;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04167214-04167246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2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04167247-04167248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949574.75元。
(二)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100480119032501637),证实上海冉禄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92294.05元,税额合计236689.95元,价税合计1628984元,为虚开发票。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100174130 04250977 2018-03-28 99514.53 16917.47
2 3100174130 04250978 2018-03-28 99514.53 16917.47
3 3100174130 04250979 2018-03-28 99514.53 16917.47
4 3100174130 04250980 2018-03-28 99514.53 16917.47
5 3100174130 04250981 2018-03-28 99514.53 16917.47
6 3100174130 04250982 2018-03-28 99514.53 16917.47
7 3100174130 04250983 2018-03-28 99514.53 16917.47
8 3100174130 04250984 2018-03-28 99384.62 16895.38
9 3100174130 04250985 2018-03-28 99384.62 16895.38
10 3100174130 04250986 2018-03-28 99384.62 16895.38
11 3100174130 04250987 2018-03-28 99384.62 16895.38
12 3100174130 04250988 2018-03-28 99384.62 16895.38
13 3100174130 04250989 2018-03-28 99384.62 16895.38
14 3100174130 04250990 2018-03-28 99384.62 16895.38
合计 1392294.05 236689.95
你公司于2018年3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04250977-04250984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04250985-04250987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5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04250988-04250990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236689.95元。
(三)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100490119092606789),证实上海耀琛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94810.37元,税额合计111169.63元,价税合计805980元,为虚开发票。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100182130 75819819 2018/10/30 99206.90 15873.10
2 3100182130 75819820 2018/10/30 99206.90 15873.10
3 3100182130 75819821 2018/10/30 99206.90 15873.10
4 3100182130 75819822 2018/10/30 99206.90 15873.10
5 3100182130 75819823 2018/10/30 99206.90 15873.10
6 3100182130 75819824 2018/10/30 99206.90 15873.10
7 3100182130 75819825 2018/10/30 99568.97 15931.03
合计 694810.37 111169.63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11169.63元。
(四)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100490119092606794),证实上海晟旻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234172.7元,税额合计1317467.3元,价税合计9551640元,为虚开发票。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见附件二。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 1317467.30元。
以上晋江辰逸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共申报抵扣税款2614901.63元。
(五)综上,涉案发票已被证实虚开,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14901.63元予以追缴。
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存在取得大量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于虚抵增值税销项、走逃失联、大宗交易未付款等明显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常规。认定你公司2018年10月1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44份,税额 680729.18元,金额 4254557.62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见附件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并有大宗货物交易未付款的情节,认定你公司2018年10月1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44份,金额 4254557.62元,税额 680729.1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海仝敬纺织有限公司56份、上海冉禄纺织有限公司14份、上海耀琛纺织有限公司7份、上海晟旻纺织有限公司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14901.63元予以追缴,决定追补其已抵扣进项税额2614901.6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30745.09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78447.05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2298.0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补缴的增值税税款261490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30745.09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将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因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