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四届六次会议第11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4 11:30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宁税函〔2021〕38号
答复类别:A类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145号建议的答复
郑进良、陆盛彪、吴建、郑荣树、黄志强、张兴敏代表:
《关于鼓励驻宁企业分支机构在宁德区域纳税的建议》(第1145号)收悉,《关于鼓励驻宁企业分支机构在宁德区域纳税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增值税和发票相关规定阐述透彻,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建筑业集团纳税与开票之规定,建议市财政局、税务局、国资委等职能部门积极鼓励要求驻宁企业分支机构税收多在属地缴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对《建议》中涉及有关增值税及增值税发票问题回复如下:
一、分公司纳税地点问题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均属于固定业户,是增值税纳税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就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分公司开票问题
分公司是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有发生真实业务,就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目前未接到纳税人不接受分公司开具发票的反馈。
三、能否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二款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只明确从事建筑服务的总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由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于其他需要资质的总、分公司提供服务能否比照执行,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我们也将积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直以来宁德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规范增值税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服务好纳税人。市税务局将虚心听取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代表积极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宁德市委、宁德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持续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高水平服务、高质量管理,为当地党委、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做出突出贡献。
以上答复妥否,请各位代表审阅。
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支持。
领导署名:杨润生
联系人: 李其桥
联系电话:13799909336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承办 办公室2021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