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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服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10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757483E):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21〕23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1〕23号

***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7483E)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606000320110908396),证实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51067.94元、税额为144681.56元,价税合计:995749.5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发票明细略)

  你公司于2018年1月及5月(税款所属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分别申报抵扣税款97844.46元、46837.1元,合计144681.56元。

  经查实,你公司目前走逃失联,综合考量本案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证据资料,特别是大额资金未支付及业务员否认与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有关系的说明,认定你公司系非法取得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由于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系虚开,你公司将这些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认定为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相关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44681.56元予以追缴。并补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234.08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340.44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93.6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从实际销售方购买货物却取得第三方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增值税偷税额144681.56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7234.08元,合计偷税额151915.64元,拟处所偷税款百分五十的罚款即75957.8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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