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27 11: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陈柳英代表提出的《关于降低农产品快递成本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29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快递企业、物流行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及快递企业、物流行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快递企业发展,降低其相关链条成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邮政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在提供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寄递业务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是符合条件的邮政快递企业可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快递企业、物流行业发展等相关税收政策调研,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积极为快递企业等市场主体减负,全力助推我省快递企业及物流行业的更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邱大南
联 系 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 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