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14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30 09: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王华伟委员:
《关于后疫情时代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扶持的建议》(202111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免缴或视情缓缴失业保险费的答复意见
我省税务部门高度重视社保费等征缴工作,并积极贯彻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惠企政策,2020年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共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保费201.25亿元,惠及29.04万余户缴费单位,有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对此,我局将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社保费政策,立足社保费征缴工作职责,持续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积极向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建言献策,及时反映社保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建议,积极为有关社保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关于建议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答复意见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积极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出台的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
2.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局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5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0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0年第7号)两个公告,对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小微企业物业租金并符合条件的,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度,全省共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2亿元,有力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二)积极贯彻落实2018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2019年国务院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相关政策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将房产税余值减除比例从25%调整到30%,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下调20%。在此项政策的基础上,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项政策2019年度和2020年度,我省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8.5亿元,有力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我省经济长期发展的韧性和质量。
三、关于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问题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现行各项惠及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及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同时,我局也将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税流程,努力做到让纳税人应晓尽晓,应享尽享,积极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陈友锡
联系电话:0591-87098303,1810692717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