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9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26 11: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商务厅:
《关于运用系统观念推动我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的建议》(2021109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全面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有关税收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我局全面贯彻落实财税〔2018〕103号有关税收政策,积极促进我省电商综试区出口。2020年,我局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发布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五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公告。据统计,2020年,我省(不含厦门)共有35家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25.36亿元的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即给予实行“无票免税”政策,有力促进了我省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从无到有、融合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有关税收政策
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惠及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我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 系 人:杨雄富
联系电话:0591-87098910,1350939970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