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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提供剧场使用、并提供相关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文化服务?

标  题: 提供剧场使用、并提供相关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文化服务?

写信人: 苏**

咨询时间: 2021-09-14

回复时间: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09-18

留言内容:

我们单位是文艺场馆,现有一家公司使用我们的剧场,并提供费用。除了提供剧场,我们还提供相关服务:包括灯光音响控制、场馆检票、剧场礼宾、安保等服务。请问,该费用是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文化服务?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

因此,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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