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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宣传公众号赠予小物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标  题: 关于宣传公众号赠予小物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1-09-13

回复时间: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09-17

留言内容:

我司为推广微信视频公众号,进行路面地推,要求路人在关注视频公众号、点赞视频之后再赠送小物件,价值较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您所述情形应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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