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宣传公众号赠予小物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1-09-13
回复时间: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09-17
留言内容:
我司为推广微信视频公众号,进行路面地推,要求路人在关注视频公众号、点赞视频之后再赠送小物件,价值较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您所述情形应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