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19〕9003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19〕90033号
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856265460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原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厦门伟斌惠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 635025600170765)的情况: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有开具给厦门伟斌惠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23170,发票号码00385005-00385006,金额451282.06,税额76717.94。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与厦门伟斌惠工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根据金税三期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及其开户银行流水查询,资金流、申报等情况暂无从核实该笔业务,从目前的这些证据来看,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 条,拟按违规开具、非法提供发票处理,罚款0.5倍76717.94x0.5=38358.9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