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9-2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有限公司A,投资于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投资于有限公司C。
C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企业B,B按投资比例分给有限公司A,A取得该项收入还需要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若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