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咨询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主体问题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21-11-03
回复时间: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1-10
留言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划转是指征收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还是指征收主体未变只是缴款途径发生变化,划转后征收主体是税务部门还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因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