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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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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日期:2019-11-2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公司承接了A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业务,其软件归属权为A公司,我司也在科技局进行了备案,但我司承接此业务后将此业务转包B公司进行开发,且B公司已在其所在当地申请了免税备案,并享受了免征6%的增值税。那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对A公司按财税〔2016〕36号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规定进行免税销售。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鉴于技术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的范畴,而软件开发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信息技术服务”的范畴,因此,纳税人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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