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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高度关注此风险!已经入账付款的专票被销货方误作废,能否退回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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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已经入账付款的专票被销货方误作废,能否退回发票联?

日期:2019-11-1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已经入账付款的专票被销货方误作废,能否把发票联退回销货方?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是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由购买方自行留存,不得退还给销售方,但相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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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已认证作废发票,次月申报期必须进项转出,否则有后患!通常税局在征期过后就会找上门来的,请不用怀疑这个时间点!

2、未认证,虽入账付款,不要犹豫,扯下来,寄对方,重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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